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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荣树、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荣树,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魏荣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魏荣树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