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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明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特11号申请人:王明坤,男,汉族,1952年1月2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系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明坤申请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明坤称,其与王文华系父女关系,王文华于2007年6月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音信全无,特申请宣告王文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文华,女,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周口市××区××姜王堂村××号,原住周口市××区××行政村××号,系申请人王明坤的女儿。2005年农历腊月初三,王文华之夫张尚���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文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于2007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明坤申请宣告王文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文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文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文华自走失后至今将近10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明坤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文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