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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万荣与尹宗响、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万荣,尹宗响,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74号原告:薛万荣。被告:尹宗响。被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庆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薛万荣与被告尹宗响、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薛万荣诉称,2011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涂料施工协议》,由被告尹宗响将其承包的、被告高兴公司承建的东海马陵山宿舍楼建筑工程的内外墙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承包价格、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马陵山宿舍楼、接待中心涂料工程款总计贰拾肆万贰仟玖佰元,已付壹拾叁万元整,余款壹拾壹万贰仟玖佰元整”。后原告根据欠条要求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两被告相互推诿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尹宗响、高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地为东海马陵山,属于东海县范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晓茜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