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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伟、张纪伟等与韩良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张纪伟,韩良超,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42号原告郑伟,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张纪伟,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良超,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原告郑伟、张纪伟与被告韩良超、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伟、张纪伟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张纪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张纪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伟、张纪伟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