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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道纯与寿县寿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纯,寿县寿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855号原告:杨道纯,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寿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照壁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7467724104。负责人:郑标,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纯与被告寿县寿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杨道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纯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道纯负担。审判员  吴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