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娄建华、张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建华,张利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建华,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平,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鑫,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娄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建华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娄建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娄建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 改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