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童永绥、蔡钟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童永绥,蔡钟珺,舒春时,王敬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2882-4。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执行人童永绥,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蔡钟珺,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舒春时,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敬爱,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舒春时、王敬爱、童永绥、蔡钟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1767号民事��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舒春时、王敬爱、童永绥、蔡钟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