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06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宋长往、刘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宋长往,刘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06798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 负责人:杨海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女。 被告:宋长往,男。 被告:刘畅,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宋长往、刘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晓丹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肖 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沈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