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福林与冉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林,冉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69号原告:马福林,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经商,现住甘肃省,身份证号码×××。被告:冉武龙,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福林与被告冉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福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项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141.3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570.69元,由原告马福林负担。审判员 高 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