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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石占霞、何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占霞,何小飞,何振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95号申请执行人石占霞。被执行人何小飞。被执行人何振岐。石占霞与何小飞、何振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小飞、何振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占霞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小飞、何振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小飞、何振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占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小飞、何振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占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9执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秋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