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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42号原告: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地址桐柏县安棚化工城,组织机构代码:67168262-0。法定代表人:陶炳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照峰,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80755561T。法定代表人:王民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兵,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介云,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桐柏安棚化工城昱安自备电厂煤炭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