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健、王丁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丁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王丁鑫,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王健申请执行王丁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丁鑫应支付申请人王建案款22,6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4元、执行费242元,合计23,061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丁鑫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健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