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小红与被申请人何丽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小红,何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00号申请人:谭小红,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丽红,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谭小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丽红所有的电脑35台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35000元。申请人谭小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丽红所有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东门口一中印刷厂旁的电脑35台,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以上保全金额以35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谭小红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