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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育昕、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育昕,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志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育昕,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林勇,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中。法定代表人:郑文和,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贝志江,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涡岭商业街30号梯201。法定代表人:马会英。原审被告:丁志坚,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上诉人姜育昕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育昕的上诉请求:改判姜育昕无须对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姜育昕没有借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的钱,不是本案的借款人;2、姜育昕也不是案涉借款的保证人,没有还款的义务。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姜育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姜育昕、丁志坚偿还四会市东城区街道办事处垫付的工资款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志坚约定,由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丁志坚原经营的四会市东城区贵族水疗休闲会所的装饰装修工程。其后,因丁志坚无法支付工程款,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124名工人的工资,引发多名工人集体讨薪的信访事件。2015年2月4日,中共四会市委维稳办因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召开了协调会,会议决定:建议由东城街道办事处先予垫支5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姜育昕以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垫支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在日后法院的执行款中优先偿还政府垫支款等内容。2015年2月13日,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于2015年春节前向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先予垫付部分工资50万元,该款项由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工人;二、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贵族水疗会所追讨工程款,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时,应将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列为第三人,并保证在日后法院的执行款中优先偿还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垫支的上述款项等内容。同日,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姜育昕立下《保证书》,《保证书》约定“先由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垫付工人工资50万元,该笔资金我保证将会按照协议条款内容,优先偿还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现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资金已转到我所属的卡上(户名:姜育昕账户:62×××18);在此我承诺在年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具体人员名单及给付数额严格按照《四会市2019皇室水汇工人工资表》进行转账),并且在2月16日觉将所支付工人工资的所有转账凭据(在凭据上签名、按指模、盖好‘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提交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年前,若由于我未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引发工人上访等问题,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另外我保证该笔资金专款专用,全部作为工人工资进行支付,如有挪作他用,我原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等内容。同日,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以四会市东城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名义将50万元转到姜育昕的账户(账号:62×××18)用于垫付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工资。2015年2月11日,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志坚向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3886063元及利息;2015年6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丁志坚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61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7961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一审法院认为: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社会稳定的隐患,其行为已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由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四会市东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人部分工资款50万元,实质是一种借贷关系,其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姜育昕的银行账户,由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有银行的《进账单》和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姜育昕所立的《保证书》证实,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也承认该事实,应确认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借款是50万元。由于《协议书》的第二项协议内容未得到有效的行使,对此,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向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清偿所欠的借款50万元。至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诉讼请求要求姜育昕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协议书》、《保证书》等证据显示,姜育昕提供银行账户为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收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出借的50万元,并保证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优先偿还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出借的款项,但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向丁志坚主张债权时,没有按《协议书》的约定将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列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障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优先收回出借款项的权利,姜育昕在《保证书》上没有明确保证方式,所以应对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偿还50万元借款给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另外,虽然丁志坚是因为拖欠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而造成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但丁志坚对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的款项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上述借款,丁志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丁志坚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利,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借款50万元;二、姜育昕对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育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其归还借款应予维持。二审期间,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育昕的诉讼请求,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对原审判决姜育昕对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东莞市睿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成 明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艺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