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凤尧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凤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18号罪犯胡凤尧,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凤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已支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凤尧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凤尧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610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凤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22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