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钟金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钟金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700号原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宋成胜,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宝刚、孙影,山东齐鲁(青岛)。被告钟金世,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钟金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彭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