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堂喜、胡正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喜,胡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刘堂喜,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胡正秋,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正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堂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正秋偿还欠款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35元。现查明胡正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正秋的银行存款22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