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顾某1与顾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818号原告:顾某1,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顾某2,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顾某1诉被告顾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1负担。审判员 黄永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