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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顾某1与顾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818号原告:顾某1,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顾某2,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顾某1诉被告顾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1负担。审判员  黄永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