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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腊贵与张艮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贵,张艮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97号申请人张腊贵,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艮根,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已故。张腊贵申请执行张艮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腊贵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笫3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艮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利息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64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艮根之子张路栓履行案款13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张腊贵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笫3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