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雪萍与梁渊、莫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萍,梁渊,莫珍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14号原告:林雪萍,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渊,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莫珍莲,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林雪萍与被告梁渊、莫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雪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雪萍负担。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