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益阳市益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益阳市益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923号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被申请人:益阳市益进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益阳市益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53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朝阳电子元件厂、益阳市益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3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均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