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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向明与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明,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558号建鸿达现代大厦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周俊杰,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刘向明因与被上诉人通用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明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向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向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坤审 判 员  熊伟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