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振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综合保税区发展中心,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盈,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综合保税区发展中心(原名济南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筹建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承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原名济南市历城区���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芳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振盈因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综合保税区发展中心、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行初8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刘振盈起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章锦街道办事处(筹)和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派出机构出口加工区派出所成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锦村拆迁安置工作。2014年1月29日,济南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筹建委员会发布文件《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济综筹发[2014]1号),作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的拆迁安置方案。2014年3月18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供水,逼迫原告拆迁。在没有征收手续、没有公告、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征收原告宅基地及房屋违法。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征收原告宅基地及房屋违法;审理济综筹发[2014]1号《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交的《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已就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章锦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安置的根据是济综筹发[2014]1号《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其对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地上物进行了处分,无权再对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的是济综筹发[2014]1号《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应视为原告认可该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告要求法院一并对其审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振盈的起诉。上诉人刘振盈上诉称,原审法院未依法开庭审理,也没有给上诉人足够的时间提交证据。济南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筹建委员会非适格的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无管辖权,其制定的济综筹发[2014]1号《济南综保区筹委会关于章锦片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无法律依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依据该方案对上��人房屋进行征收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征收批文、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三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宅基地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条例的规定,三被上诉人不具备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资格,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综合保税区发展中心、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另,二审中,原济南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筹建委员会已经更名为济南综合保税区发展中心。原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更名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上诉人刘振盈是否具有本案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刘振盈已就其享有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所有权与原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章锦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章锦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本院(2017)鲁行终591号行政裁定确定的事实,上诉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亦实际领取了补偿款项,上诉人已与被诉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振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景凯代理审判员 许 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