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成与邓成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邓成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788号原告:徐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代理人:彭大川,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邓成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徐成与被告邓成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徐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徐成负担。审判长 谭亚琳审判员 曾永红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沫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