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朝依与被告尖扎县康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依,尖扎县康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322行初4号原告:黄朝依,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告:尖扎县康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康杨镇桥头社区滨河路西。法定代理人:马海胜,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依与被告尖扎县康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依与被告尖扎县康杨镇人民政府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朝依负担。审判员 祝 梅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千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