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社春与张帷、魏满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社春,张帷,魏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民初623号原告:蒋社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燕。被告:张帷。被告:魏满霞。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原告蒋社春诉被告张帷、魏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社春及委托代理人周雄燕,被告张帷、魏满霞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社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帷、魏满霞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约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蒋社春与邓锋波系师生关系,平时往来尚可。被告张帷与邓锋波系夫妻,被告魏满霞与邓锋波系母子。2014年9月4日邓锋波以支付煤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在年底还清。2015年3月15日邓锋波又以支付装修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由其父亲邓嗣宏签名担保,上诉二项共计80000元。尔后,该借款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016年8月邓锋波患病时,原告前往县人民医院催款,被告张帷与邓锋波均答复尽快还款。2016年11月邓锋波患病去世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未果。被告张帷与张锋波系夫妻关系,所借原告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被告张帷负有清偿义务。被告魏满霞作为邓锋波法定继承人,应在邓锋波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张帷、魏满霞辩称:二被告对邓锋波是否向原告蒋社春借过款,借过多少,借款用途是什么以及是否归还了利息均不知情。邓锋波与担保人邓嗣宏从未向二被告提起过。在邓锋波生病住院快死时,原告蒋社春到医院与邓锋波交谈,邓锋波也将被告张帷支开,不让被告知道。经被告张帷调查,邓锋波向原告借款用于打牌赌博,偿还赌债,二被告毫不知情,故二被告没有偿还义务。另外,邓锋波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与被告张帷也没有共同财产,相反负债累累,依法该债务消灭。担保人邓嗣宏先于借款人邓锋波8个月前死亡,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对于邓锋波2014年9月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4日邓锋波以支付煤款为由向原告蒋社春借款30000元,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3月15日邓锋波以支付房屋装修款为由向原告蒋社春借款50000元,由邓嗣宏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张帷系邓锋波妻子,被告魏满霞系邓锋波母亲,邓嗣宏系邓锋波父亲。担保人邓嗣宏先于邓锋波死亡,邓嗣宏死亡时未立遗属。2016年11月邓锋波因病去世,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原告蒋社春与邓锋波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本案邓锋波2014年9月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张帷是否应对借款承担还款义务;4、被告魏满霞是否应对借款承担还款义务。一、关于本案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利息如何确定。本案中借款人邓锋波两次向原告蒋社春借款,并且出具了借条,邓嗣宏为其中一笔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可以认定原告蒋社春与邓锋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蒋社春称邓锋波与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并且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但二被告表示不知情,由于借款人邓锋波及担保人邓嗣宏均已死亡,无法查证,而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邓锋波2014年9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注明还款期限为2014年年底,该笔债务诉讼时效的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时效为二年。但原告蒋社春称2016年在邓锋波住院期间,其到医院要求邓锋波还款。庭审中,被告张帷也承认原告到医院看望邓锋波的事实。虽然被告张帷辩称自己不知道原告与邓锋波交谈的内容,但依据常理在债务人生病即将死亡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会催促债务人还款。故本院对原告所称2016年要求邓锋波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笔债务在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张帷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针对被告张帷辩称对邓锋波向原告借款不知情,邓锋波借款用于打牌赌博,系个人债务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张帷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两笔债务系邓锋波个人债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张帷与借款人邓锋波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生产,应当认定邓锋波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四、关于被告魏满霞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魏满霞系借款人邓锋波的母亲,其作为邓锋波的法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魏满霞辩称其未从邓锋波处继承任何遗产,而原告提供的邓嗣宏所有的房屋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只能证明被告魏满霞从邓嗣宏处继承了相应遗产,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魏满霞从邓锋波处继承遗产,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魏满霞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告蒋社春借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社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玲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