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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405施锦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锦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4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施锦标,男,194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上诉人施锦标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71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锦标上诉称:上诉人施锦标原籍昆山,从小随祖父母一起生活。上诉人与祖父施庚荣原有房屋三间约100余平方座落在原昆山县泗桥乡××花村××家××生产队(××现在××昆山市××),其中34平方是起诉人祖父施庚荣在土地改革时分得地主家的房屋,另七、八十平方是原告祖父、父亲后又另建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地村委会(当时已改为“新星大队”)为了建造村办公室,趁上诉人的祖父母去世、上诉人年龄尚小去了南通父母身边(该房屋一时无人居住、无人看管)之际,将房屋拆除建造了村办公室,将上诉人的私有财产变为了“公有财产”。此后,上诉人随同他人多次来昆山找有关单位要求给予赔偿,但始终遭到拒绝。2006年左右,昆山开发区在实行土地统一征收时,昆山市蓬朗街道通辉村村委会又在对上诉人的房屋、宅基地权限未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归档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一切补偿款全部领取归自己所有。2015年6月,在上诉人致信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后,昆山市蓬朗街道通辉村村委会的上属单位即昆山开发区以“管委会”的名义发出昆开信复(2015)第42号文件:承认上诉人祖父施庚荣曾确实有34平方房屋坐落于昆山××××组的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房屋是上诉人与祖父施庚荣的私有财产,但始终没有返还或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判令昆山市蓬朗街道通辉村村委会偿还上诉人被拆的房屋三间(约100余平方)。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施锦标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要求返还的三间房屋并非属于“文革”被冲击后,应落实政策返还的房屋,所以原审法院以“系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施锦标要求昆山市蓬朗街道通辉村村委会返还其被拆除的三间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通过实体审理来确认,故其起诉是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71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顾 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