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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怀文、刘翠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怀文,刘翠田,石玉贵,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怀文,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宏、张勇,均为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田,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宏、张勇,均为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贵,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原审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叶怀文、刘翠田因被上诉人石玉贵、原审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怀文、刘翠田以“因申请人本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叶怀文、刘翠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怀文、刘翠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叶怀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刘翠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