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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敏、潘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潘树平,钟石华,刘满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异16号异议申请人杨敏,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潘树平,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钟石华(曾用名:钟奕华),男,1965年8月2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刘满香,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树平与被执行人钟石华、刘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杨敏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杨敏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杨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毛昕昕人民陪审员  毛南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