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苏永山与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山,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883号原告:苏永山,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河区龙景山庄13号楼2单元东户1楼。被告: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小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5973474528地址: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山诉被告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山在2017年6月20日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山撤回对被告包头市森都碳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