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坤珍、何本会等与刘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珍,何本会,严国琼,严国梅,严良均,严良雄,刘小平,习水县惠民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08号原告:王坤珍,女,汉族,1936年3月3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本会,女,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国琼,女,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习水县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国梅,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良均,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良雄,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习水县惠民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330MA6EG1553F,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矿中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国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33249652,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与航天大道交汇处航天大厦主楼6层0601号、0602号、0608号。负责人:陈耿,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坤珍、何本会、严国琼、严国梅、严良均、严良雄与被告刘小平、习水县惠民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坤珍、何本会、严国琼、严国梅、严良均、严良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珍、何本会、严国琼、严国梅、严良均、严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