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64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子长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