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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申请执行陈守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陈守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住所地简阳市平泉镇堤坝街74-78号。负责人蒋波,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守郁,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守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借款的抵押物已经灭失,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守郁所有的分别位于简阳市的房屋,因上述房屋分别都有借款抵押及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缓至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