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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焕莲、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莲,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莲,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被执行人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法定代表人刘燕杉。王焕莲与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12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焕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焕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阳县倬奥纺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焕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