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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皇玛布丁家具有限公司、刘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皇玛布丁家具有限公司,刘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40号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简思高。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皇玛布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灿。被告:刘三,女,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皇玛布丁家具有限公司、刘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四川英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