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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茜与岑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茜,岑姿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027号原告:郑茜,女,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颢天,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姿霖,女,壮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茜诉被告岑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茜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