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茜与岑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茜,岑姿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027号原告:郑茜,女,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颢天,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姿霖,女,壮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茜诉被告岑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茜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