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艳与王日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王日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636号原告崔艳,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被告王日发,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与被告王日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