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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艳与王日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王日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636号原告崔艳,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被告王日发,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与被告王日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