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宋宗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宗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449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仙,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初中文化,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东瓜镇永兴村委会沈家村一社5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831108154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宗彪,男,成年人,住楚雄市威楚大道阳光水城(春风里)小区9幢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宗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宋宗彪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通知,但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其对被告宋宗彪的起诉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宗彪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2.50元(已交),退还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2.50元。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