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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小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伟,北京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男,该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昆,女,该校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高小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小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7)京01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大学承担。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完全不符合真实情况,为北京大学开脱,二审不予纠错,不调查实情,认可错误事实。二审法院拒收高小伟提交的新证据,驳回高小伟调查取证的申请。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为维护北京大学名誉,徇私规避北京大学违法行为,故申请再审。北京大学提交意见称,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解除的,北京大学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2017)京0108民初9977号案件中,在海淀法院主持调解下,北京大学一次性支付高小伟六千元,双方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高小伟于2016年6月29日向北京大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高小伟虽主张该协议的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北京大学胁迫,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小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