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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百欣买卖合同纠纷保全实施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秦百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356号申请人: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兴。被申请人:秦百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百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65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秦百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