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李艳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女,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超,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