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王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憬,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王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王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莉鞋款六十万五千七百六十一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五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王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莉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憬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憬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王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