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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余红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静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英,许静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余红英,女,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许静虹,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余红英申请执行许静虹一案。执行标的108419.4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红英和被执行人许静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8419.4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许静虹尚欠申请人余红英108419.41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丽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