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杨六郎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杨六郎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朱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杨六郎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杨才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杨六郎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下余本金及资金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而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