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有限公司、鄂州市明堂市场休闲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有限公司,鄂州市明堂市场休闲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鄂州市明堂市场休闲岛。经营者:熊丽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有限公司(下称咏声公司)依据本院(2016)鄂0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州市明堂市场休闲岛侵害著作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州市明堂市场休闲岛及经营者熊丽丽已将所欠款项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咏声公司现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