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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东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东旭,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平市。2016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沈丽萍,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旭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旭、辩护人沈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东旭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旭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同伙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东旭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东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提出其存款的金额总计40万元左右,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涉案金额请法庭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3、被告人陈东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陈东旭系自首;5、被告人陈东旭系初犯;6、被告人陈东旭归案后如实供述;7、希望对被告人陈东旭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电信诈骗团伙事先将300余张银行卡交于陈某4(已判刑)让其帮助取款,并约定以取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报酬。诈骗团伙上线成功骗取被害人钱款至上述银行卡后,上线“6”即以电话或短信通知陈某4,告知其具体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内容,由陈某4至附近银行ATM机将诈骗所得款项取出并交给被告人陈东旭汇给上线指定账户。2015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间,被告人陈东旭结伙陈某4至福建省宁德市、福州市等地,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诈骗团伙取款,金额累计580675.4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7月20日,被害人杨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10233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吴某2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四次将共计21235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潘某2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三次将共计2485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马某接到以发放营养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9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5、2015年7月23日,被害人李某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五次将共计6626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6、2015年7月25日,被害人陈某1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24665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7、2015年7月26日,被害人周某1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3256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8、2015年7月27日,被害人钱某接到以发放新生儿补贴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58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9、2015年7月27日,被害人王某1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178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0、2015年7月27日,被害人廖某接到以发放疫苗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680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1、2015年7月27日,被害人周某2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49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2、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陆某接到以发放疫苗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4123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3、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朱某2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1649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4、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陈某2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30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5、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蔡某1接到虚构其身份信息被泄露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3896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6、2015年7月31日,被害人苏某1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345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7、2015年8月1日,被害人周某3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49987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8、2015年8月1日,被害人付某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487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19、2015年8月3日,被害人孙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9912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0、2015年8月3日,被害人卢某接到以发放疫苗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3123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1、2015年8月3日,被害人陈某3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686.57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2、2015年8月5日,被害人金某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8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3、2015年8月6日,被害人桂某接到以发放新生儿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3523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4、2015年8月8日,被害人林某1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567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5、2015年8月8日,被害人纪某2足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629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6、2015年8月8日,被害人冉某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99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7、2015年8月9日,被害人蔡某2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449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8、2015年8月10日,被害人董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49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29、2015年8月11日,被害人谭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12467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0、2015年8月12日,被害人顾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四次将共计24634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1、2015年8月12日,被害人王某2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6001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2、2015年8月12日,被害人徐某1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39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3、2015年8月13日,被害人吴某1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4978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4、2015年8月13日,被害人徐某2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015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5、2015年8月14日,被害人谢某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1978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6、2015年8月15日,被害人许某接到以发放新生儿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39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7、2015年8月16日,被害人吕某接到以发放丧葬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三次将共计8902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8、2015年8月17日,被害人高某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22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39、2015年8月17日,被害人黄某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3057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0、2015年8月17日至8月18日,被害人王某3接到以发放燃油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五次将共计27077.91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1、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张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30087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2、2015年8月19日,被害人林某2接到谎称其车牌号中奖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三次将共计46634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3、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胡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将4998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4、2015年8月24日至8月26日,被害人杜某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并需办理保险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四次将共计325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5、2015年8月23日,被害人苏某2接到以发放残疾补助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549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46、2015年8月25日,被害人周某4接到以发放购车补贴款为由的诈骗电话,遂按照对方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3599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由陈某4将上述诈骗款取走,并交由被告人陈东旭存入指定账户。另查明,被告人陈东旭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主动到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杨某、吴某2、潘某2等46名被害人陈述、同伙陈某4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东旭所供主要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旭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涉案诈骗金额,起诉书已综合在案证据就低认定,且被告人陈东旭与陈某4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陈东旭及辩护人就此所提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余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东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旭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东旭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东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东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580675.48元(执行时扣除同伙已退赔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元元人民陪审员  安乐莺人民陪审员  梁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利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