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包志红、梁毓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包志红,吴跃军,彭燕华,马骏,徐雅娜,丹阳市界牌镇佳腾车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26408-6。负责人李云霞,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林、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志红,男,被执行人吴跃军,男,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彭燕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骏,男,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徐雅娜,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佳腾车灯厂,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富民工贸区,组织机构代码L4526454-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