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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顿敬辉、贾书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顿敬辉,贾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保39号申请人:顿敬辉,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贾书伟,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顿敬辉诉贾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顿敬辉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 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