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顿敬辉、贾书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顿敬辉,贾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保39号申请人:顿敬辉,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贾书伟,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顿敬辉诉贾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顿敬辉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 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