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恒与赵永刚、赵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恒,赵永刚,赵龙,罗小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07号原告:郭恒,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永刚,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龙,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罗小燕,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郭恒与被告赵永刚、赵龙、罗小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郭恒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恒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恒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