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畅与韦立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畅,韦立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2196号原告:何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桂林英山监狱警察,本科文化,住广西桂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武(系原告何畅的父亲),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柳城监狱警察,本科文化,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韦立杨,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何畅诉被告韦立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畅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畅负担。审 判 长 覃燕俊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人民陪审员 周月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华藓 来源:百度搜索“”